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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8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漳州视瑞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2/8/8 22:56:17 浏览:

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6、黄兆槐

黄兆槐,男,1977年8月28日,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年10月-2015年10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15年11月至今,任君盛联合(福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兆槐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7、杨玉美

杨玉美,女,1972年4月10日,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5年10月-1996年4月,任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文秘;1996年5月-1998年6月,任厦门江陵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会计;1998年7月-2001年1月,任北京三株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2月至今,任漳州辉达广告有限公司财务总管,任厦门昕旸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杨玉美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大道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8、叶永光

叶永光,男,1976年1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

2001年至今,任漳州市芗城光信电脑配件店经理;2008年至今,任广州三叶网络科技有限供公司总经理、济南三叶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至今,任陕西日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至今,任唐山市日佳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至今,任平和福庆楼农庄有限公司监事、平和绳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至今,任重庆巨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叶永光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9、吴建成

吴建成,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

2018年10月至今,任漳州市芗城区吉腾五金商行经理。

吴建成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南昌中路营业部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10、骆志煌

骆志煌,男,1969年1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0年7月至今,任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骆志煌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宸悦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11、林秦辉

林秦辉,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2007年10月,任厦门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2007年10月-2011年5月,任漳浦县百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5月-2017年6月,任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9月至今,任福建科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秦辉已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且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说明,其已开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

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本次11名发行对象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领域严重失信者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主办券商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及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情况等资料,本次发行对象黄恒泽、黄兆槐、杨玉美、叶永光、吴建成、骆志煌、林秦辉均系自然人,本次发行对象厦门星禹、百年鑫投、汇美董秘一家人新三板精选四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并非单纯以认购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经核查厦门明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书面声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投资信息并对其高管进行访谈,该企业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不属于单纯以认购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同时,本次发行对象均已出具《合格投资者承诺》:“本人/本机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属于禁止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持股平台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非单纯以认购发行人的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八、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经主办券商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且均为自有资金。同时,本次发行对象均已出具《合格投资者承诺》:“本人/本机构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认购,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非法募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关于发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属于非公开定向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邀约的情况。本次发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3、2022年7月16日,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2022年8月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的议案》、《关于(第一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变更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本次修订不涉及发行对象、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的改变,相关发行事项无重大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8月3日,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的议案》、《关于(第一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变更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议案》等议案。该等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本次修订不涉及发行对象、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的改变,相关发行事项无重大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资料,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说明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规定,连续发行是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等事项。

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定向发行不涉及连续发行。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意见

1、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的审批、备案程序

经主办券商核查,截至本推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文钟为境内自然人,公司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因此发行人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2、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的审批、备案程序

经主办券商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的4名机构投资者均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外资企业。因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连续发行情形;本次定向发行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十、关于本次发行定价合法合规性及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一)关于定价方式和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协商确定,并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定价方式和定价过程合法合规。

(二)关于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价格为8.00元/股,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2】21011360039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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