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
决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第一节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
信息,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
露的事件,应全面、及时和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
或者正在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或出现其它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
件,均将在适当时机正式通知投资者。对于其它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中出现
的非重大事件,公司也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以增加公司透明
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
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联系董事会及经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
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公司
各部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提供为履行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内设机构在进行有关财务、生产、投资和重大人事变动等宣传报道
时,应主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商。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
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二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
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行使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权等,遇到障碍或与公司出现纠纷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内”、“日内”。
“届满”,都含本数;“不满”、“以外”、“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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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
物联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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