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慧玲、周俊超、黄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
025-87768699
传真:
025-87768601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有
的限售股
数量(
股
)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
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
60,000,000
8.48
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行
产业并购私募基金
31,860,000
4.50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
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
22,480,000
3.18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46,900
0.63
毛诚忠
3,152,445
0.45
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850,018
0.40
高远平
2,466,000
0.35
叶孙义
2,004,737
0.28
王斌
1,943,000
0.27
李振兴
1,867,300
0.26
合计
133,070,400
1
8.8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有
的限售股
数量(
股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2,000,000
6.93
62,000,000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
远盛产业创新结构化私募基金
60,000,000
6.70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43,000,000
4.81
43,000,000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国际问
鼎
1
号专户
42,000,000
4.69
42,000,000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持有
的限售股
数量(
股
)
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行
产业并购私募基金
31,860,000
3.56
深圳和君正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德
鑫盛一号投资私募基金
22,480,000
2.51
董伟琳
20,500,000
2.29
20,500,000
毛诚忠
6,652,445
0.74
3,500,000
JPMORGANCHASEBANK,
NATIONALASSOCIATION
6,500,000
0.73
6,500,000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阳专项基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
0.56
5,000,000
合计
299,992,445
33.52
182,500,000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
。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
公司股本结构
的
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87,500,000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不存在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表决权
股份或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独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
事项,公司仍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
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
对
公司资产结构
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
下降
,
资金实力。
偿债能力
和
融资能力
得到有效提升,公司资产
结构
更趋合理,
有利于
公
司长远发展
。
(
三
)
对
公司业务结构
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有助于
公司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核
心竞争力、提升
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
四
)
对
公司治理
结构的
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仍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
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
五
)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
响
。
若公司拟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的
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
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披露程序。
第
三
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一
、关于本次发行
定价
过程合规
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
乾照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21
〕
4070
号)和
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
二
、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
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
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
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
四
节
发行人律师
关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
《证券发行注册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
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林
琳
王成亮
项目协办人:
陈
文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