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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4/8 16:32:54 浏览: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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