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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8 16:32:47 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意见》(闽委〔2012〕18号)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为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与其他金融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指导和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日常监管工作: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统计报表进行初审;

(三)配合市金融办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属地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条建立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监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办,承担监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确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运行顺畅、有效。

第七条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规划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规模、功能布局和发展方向;

(二)研究制定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审议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四)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并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二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具有融资性功能的机构。

第十四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性功能业务的业务经验。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具有融资性功能的机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境内外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8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5,且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达4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可放宽至50(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3年以上从事金融、会计、法律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需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学历的,需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第二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筹备组,向所在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股东基本情况;

(七)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八)境外出资人情况;

(九)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以及上一月度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批。

各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提交的筹建申报材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应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负责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专家库,从中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审查论证结果作为监管联席会议审议和市金融办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库主要由会计师、律师、金融风控经理等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自收到筹建申报的完整材料后,在1个月内作出审批。

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收到筹建审批文件之日起6个月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筹备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延期筹建不得超过1次,最长续延时间为2个月。

筹备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丧失开业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间发生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由所在区(管委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经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所在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经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批。

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证明、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出资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声明;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境外机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范围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还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准入许可;

(十)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开业申请的完整材料后,在1个月内作出审批。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审批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开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延期开业不得超过1次,最长续延时间为2个月。

小额贷款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丧失开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经市金融办批准。

异地小额贷款公司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履行设立手续。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股权)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股权)的5、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组织形式、公司章程重大修订、扩大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终止的,由所在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经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批。

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转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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