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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厦稽办〔2022〕2

发布日期:2023/8/17 8:55:5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8-0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8月1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涉及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

销售劣药案

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913505027173538745

陈威

当事人销售劣药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90mg,包装规格:5支/盒,批号:322031401)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购销程序合法,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齐全,履行了资质审核、进货查验和储存养护的义务。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20.24元(肆佰贰拾元贰角肆分)。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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