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单位 > 正文

万隆光电: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布日期:2017/9/30 17:26:39 浏览:

本合同时国际贸易术语有效版本中指定的其他地点。除非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否则合同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除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外,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发行人不可终止本合同。前述合同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因前述合同引起的或者与前述合同相关的任何纠纷均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新加坡为仲裁地,通过仲裁方式由一名仲裁员最终解决。3-3-1-4-6(2)发行人与TechnetixLtd于2017年3月24日签署了《供货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发行人按照TechnetixLtd提交的订购单和发行人价目表(价目表有效期为12个月)约定的价格向TechnetixLtd供应货物,货运方式为FCA[杭州](Incoterms2010)。协议初始期为协议生效日期之日起3年,协议一方提前3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协议或者在初始期到期之后(以较早者为准)协议终止。前述协议的结构、有效性和履行应按照英国法律解释,且协议双方同意英国法院拥有对前述协议的专属管辖权。(3)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署了《吉视传媒2016年光设备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方合同编号:WL20161115-F06)。根据前述合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同意由发行人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在合同生效后,至(1)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就吉视传媒合同范围内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合同之日或(2)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再次集中采购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或(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为止的期限或阶段,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用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范围内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发行人下达订单。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光发射机(1550nm/直调/单口/7dB)、光发射机(1550nm/直调/单口/9dB)、光放大器(1550nm/掺铒/22dB/输出可调)等设备,发行人向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的价格(含税价),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4)发行人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署了《吉视传媒2016年电设备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方合同编号:WL20161115-F08)。根据前述合同,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同意由发行人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在合同生效3-3-1-4-7后,至(1)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就吉视传媒合同范围内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合同之日或(2)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再次集中采购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或(3)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为止的期限或阶段,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订单,出售用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范围内相关设备材料及服务,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实际采购需求向发行人下达订单。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用户放大器(30dB/806M/220V/60V/单向)、供电器(野外供电器4A)、供电器(野外供电器8A)、前置放大器(1U/机架式),发行人向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的价格(含税价),具体以采购订单为准。(5)发行人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签署了《农网2017年双向设备采购项目ONU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BN20161227-430)。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二合一ONU和三合一ONU,合同实际采购数量、配置及金额以各分公司实际订货数量、配置及金额为准。(6)发行人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签署了《农网2017年双向设备采购项目OLT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BN20161227-433)。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16PON口OLT和32PON口OLT,合同实际采购数量、配置及金额以各分公司实际订货数量、配置及金额为准。(7)发行人与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署了《购货合同》(合同编号:WL20170406-P01)。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广四川省有限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按照购货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家用光接收机、楼栋光接收机、1550直调光发射机等产品,合同实际采购货物名3-3-1-4-8称及数量以供货通知为准。(8)发行人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署了《设备、器材采购框架协议(铒镱共掺光纤放大器)》(合同编号:G00[2017]306)。根据前述协议,发行人向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单价提供4端口光放大器、8端口光放大器等产品,协议实际采购产品型号、品种、数量以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9)发行人与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签署了《1550nm光传输设备供货商选定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GDJ201705090)。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盒式1550nm光设备,具体采购数量与金额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需求为准。(10)发行人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署了《2017年区拨网络常用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普通型分支分配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BN20170525-063)。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室内普通型分支器与室内普通型分配器,合同实际采购数量、配置及金额以各分公司实际订货数量、配置及金额为准。(11)发行人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署了《2017年区拨网络常用设备材料采购项目集中分配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XBN20170525-065)。根据前述合同,发行人向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提供集中分配器,合同实际采购数量、配置及金额以各分公司实际订货数量、配置及金额为准。经本所律师对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的审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之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3-1-4-9(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致同审字(2017)第110ZA6492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1.其他应收款发行人金额位居前五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1)发行人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3,20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系保证金;(2)发行人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2,170,789.5元的其他应收款系保证金;(3)发行人对福建省广电网络招标有限公司总金额为826,000元的其他应收款系保证金;(4)发行人对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金额为600,000元的其他应收款系保证金;(5)发行人对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总金额为467,750元的其他应收款系保证金。2.其他应付款(元)项目2017.6.30保证金358,243.30根据致同审字(2017)第110ZA649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无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在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发展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合法、有效。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3-3-1-4-10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二)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九.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一)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新增4项产品已取得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所出具的《软件评测报告》、《类别界定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已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相关证明的产品》。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3月30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税务资格备案表》,对发行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行备案。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补贴情况3-3-1-4-1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致同审字(2017)第110ZA6492号《审计报告》,除上述已披露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发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新增取得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1.根据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关于下达萧山区2015年度信息产业重点培育企业资助资金的通知》(萧财企[2016]536号),发行人于2017年1月获得资助资金125,400.00元。2.根据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下达2014年度、2015年度萧山区企业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萧财企[2016]159号),发行人于2017年3月获得财政补助资金2,000,000.00元。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萧检预查[2017]5121号)以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的查询,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许梦飞、许泉海、华凯投资、源美管理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的查询,该等股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许泉海出具的说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于2017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最新地方单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