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单位 >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9 9:37:57 浏览: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五)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四条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确定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工作满2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原则上不超过70岁),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有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业务培训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经历,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三)评审人员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

4.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5.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6.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2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中为个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或者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评审工作的;

2.与申请定级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论的;

4.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未如实反映的;

5.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6.多次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其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存在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人员条件,但未向评审机构报告的。

第十五条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管理

(一)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主要职责:

1.受理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审核企业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现场评审等具体工作;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2.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负责,保证评审报告内容完整、客观,结论明确、可靠,并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

3.负责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及时查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评审人员;

4.分行业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组,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存评审人员学历和职称证书等信息资料;根据企业申请达标的专业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组长由评审员担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5.现场评审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将《评审通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次性告知书》(样式见附件6)通知申请企业,并确认企业收悉;

6.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待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人员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确认;

7.加强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档案管理,评审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资料封面、目录、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签到表、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报告、现场评审各要素得分情况一览表、现场评审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现场评审报告表、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一览表、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企业定级申请材料及附件等内容;评审工作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全力配合定级部门做好标准化定级、指导辖区标准化评审、对辖区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进行抽查等工作;

9.定期向定级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进展,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二)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有偿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者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由定级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定级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的,暂停其评审资格;超过3次的,取消评审资格。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的;

2.未按时完成评审或未及时向定级部门报告评审结果的;

3.评审工作中未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4.评审过程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的;

5.分包、转包评审工作的;

6.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或重要评审档案丢失的;

7.在事故查处或定级部门抽查评审工作时,被发现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普遍存在评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它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

8.拒绝配合定级部门工作的。

第十六条定级部门应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质量、现场评审管理、评审人员管理、评审报告案卷等,抽查情况应进行通报。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定级部门可邀请有关人员观摩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八条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微企业范围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细则正式出台前,可以采用8个要素的评分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评分细则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可按缺项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最新地方单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