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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网站擅自转载他人作品被判赔3000元

发布日期:2017/4/6 15:41:37 浏览:

几年前,宁波的杨先生根据自己的职场体会,创作了《办公室舆论的威力》这篇文章,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报纸上。去年,他在浏览互联网时,无意中发现其作品被我省某知名招聘网站改头换面,以《别让职场中的“蝴蝶效应”伤了你》为题全文刊登。

杨先生很生气,认为负责该网站的福州某信息咨询公司未经他授权,擅自将其作品刊发于该公司所经营的商业网站,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对方的行为已侵犯了他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

去年,他请公证处保存相关证据后,将这家信息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在指定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他相应的经济损失。

信息咨询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已对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处理,防止涉案作品被进一步转载扩散。该公司所转载的文章用于公益目的,没有用于任何商业活动。而且,其所转载的文章点击量极低只有59次,造成的影响力极小。因此,该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系一商业机构,其网站系其宣传公司业务的平台。被告网站对涉案文章的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因而,被告关于其因系免费服务网站而可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转载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本案中,杨先生虽无“不得转载”的声明,但被告转载使用涉案作品未注明作者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对该作品的题目、小标题进行了修改,该行为侵犯了杨先生对作品的修改权。被告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应在其网站上连续7天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以消除影响;被告公司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和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元。

案例二

体检网擅用他人图片

被判赔2000元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图片生产商。去年,该公司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擅自在“中康体检网”上使用。

优图佳视公司很生气,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将中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中康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因员工审查不严,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图片,但很快就主动将该图片撤下,使用时间短暂。该公司使用本案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图片,只是作为产品的网页装饰,图片在网页中的面积小,且其使用并未造成对图片的负面影响,不应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已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作品登记证书》附件的原件供法庭核对,可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

中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中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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