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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9 9:37:5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2-23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安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推动我市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商贸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转变思想认识,加大人员、资金支持保障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主创建、自评和申评工作。

二、规范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授权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组织、评审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附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着力提高标准化创建质量。

三、持续落实标准化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将标准化体系在企业持续运转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效第一,突出体系运行。全面把握辖区内达标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激励约束、执法检查、诚信机制、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达标后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对于尚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应对其加强监管,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标准化建设,并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形成自主创建、常态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发展目标。

附件:《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级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福建省安委办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建设管理工作,商贸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愿,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三级企业定级。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监管部门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相关工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及其配套的定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确认、公示及公告。

第六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自评由企业组织,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等级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是否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申请条件由属地直接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初核并签署意见。

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纸质材料),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为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企业集中扎堆申请定级等情况,经定级部门同意可由评审机构决定暂缓或延期受理企业定级申请。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确需再延长的,应报定级部门批准,再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形成评审报告,报组织单位审核。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对已公告的企业申请颁发等级证书的,由评审单位制证(式样见附件3)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八条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的,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存在重大隐患,且申请定级之日前半年内不存在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实际运行满1年,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自评得分达到三级企业的要求;

(十一)为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市属企业,或在2022至2023年被列入设区市级示范企业拟创建名单的,或2017年以来曾被定级为三级企业,或小型企业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并连续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三级定级);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评审期间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及的特殊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

(四)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它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五)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申请材料资料严重不符的;

(六)企业以涉密为由部分场所不接受、不配合评审组成员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条标准化三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2020年1月1日以后定级为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三级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具有直接予以公示公告的条件,由组织单位受理、审查后,报定级部门直接予以公示、公告。超出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提出复评申请的,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原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行文告知定级部门,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并在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告。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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