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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4/19 9:15:20 浏览:

第一款修改为:“二级学院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项修改为:“(六)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统筹管理本单位办学经费和固定资产”。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议事范围”。

二十一、将第二十六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产生办法与任期,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及推荐教学成果、科研成果;

(三)审议教师职称评聘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二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进行咨询、审议、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改革方案,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拟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四)审定、监督、指导学校各类教学评估;

(五)受理有关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裁。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一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四个自信’,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崇尚劳动的良好品性。”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的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二十六、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三)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六)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将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修改为“保障机制”。

二十八、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建立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

二十九、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经学校研究,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三十、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并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教学的投入。”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学校成立理事会,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实训基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加强合作,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实现学校教育和区域产业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共谋学校发展。”

第四款修改为:“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专业、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地域校友联络处。各地域校友联络处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五、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中华传统农耕文化”的传承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三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训为‘厚德强技、学以致用’。”

三十七、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标志整体图形为正圆形,外圈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中间核心图案由篆书‘农’做修正字体设计,并结合麦穗图案及1902数字构成,寓意学校以‘农类’专业为优势和特色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之重要性,象征着一代代福农师生在知识的土壤中‘奋发向上,辛劳耕作’之朴素品格,以及‘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福农精神。标志中数字1902表示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创办的福建农桑总局蚕务学堂。标志色彩为蓝绿色,象征清新、成熟和感恩。”

三十八、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校歌是《耕读强农》。”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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