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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2/26 9:02:2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2-17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厦海职院〔20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的“2011年被确认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修改为“2021年获批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校牢记陈嘉庚先生‘开拓海洋、挽回海权、培育专才’的建校初心,坚持服务海洋、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秉承‘诚毅’校训,坚持依托海洋、立足厦门、服务福建、融合两岸、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金砖 ’等国家地区,努力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具有鲜明海洋特色的高水平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三、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将第二条“学校的英文名称是XIAMENOCEANVOCATIONALCOLLEGE,”“学校网址:http://www。xmoc。cn。”分别修改为“英文名称为XiamenOceanVocationalCollege”,“网址:http://www。xmoc.edu。cn。”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注重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素养、创造能力,既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又具备行业企业和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和实践能力,能够有效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

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举办者”。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十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紧密对接海洋产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海洋专业为主要办学特色,建立理、工、农、经、管等专业协调发展的多专业结构,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建立健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育人、技术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企业需求更好融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校企融合发展格局。”

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港澳台侨及留学生教育。”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分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十八、删去第十五条。

十九、将“第三章组织与结构”修改为“第四章管理体制”。

二十、删去第十六条。

二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架构,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党建工作与学校各项改革发展融合互促、协同共进,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引导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强化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九)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规范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修改为“规范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二十七、将第二十二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由主持人邀请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由主持人酌情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八、将第二十三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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