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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4/19 9:15:2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4-6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的请示》(闽农院综〔2023〕8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6日

附件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款修改为:“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于2003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福建省农业学校(创办于1979年)与福建省福州市农业学校(创办于1951年)合并组建,主管单位为福建省教育厅。”

二、删去序言第二款、第三款。

三、将序言第四款修改为:“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牢记立德树人初心,践行强农兴农使命,以‘厚德强技、学以致用’为校训,践行‘耕读强农、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致力培养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将序言第七款“学院精神”修改为“福农精神”。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龟山116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相思岭校区(院部)地址: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龟山116号,首山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90号。”

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坚持‘当地离不开、业内都认同、国际可交流,全省一流职业院校、全国先进农业职业院校’办学总目标,着力打造具有福农特色的办学品牌,致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有作为’‘一懂两爱’农业行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助力乡村振兴和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款修改为:“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战略、区域经济需要和自身条件,合理拟定办学规模。”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以高职教育、专科层次为主,专科层次以三年制为主、‘3 2’五年制为辅。全面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深入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教育、各类高素质农民培训、成人职业教育和农业专项职业技能培训。”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足农业,多类拓展,特色鲜明,服务区域’专业定位和‘一院一特色一品牌’建设思路,科学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主动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大趋势,构建以现代农业专业集群为亮点的专业体系。”

九、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明确考生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和收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十、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学分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发展规划、阵地建设、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评先评奖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党委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向党委推荐副校长人选,执行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会议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领导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

十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或调整)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职责明晰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八)履行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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