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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2/26 9:02:26 浏览:

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八、将第七章改为第十章,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一)徽标:圆形徽标,外环以船舵为基本图形,意为航海,寓意学校以海立校,内环以书的外形为主导,运用艺术化的手法加以渐变成‘帆船’,以‘海浪’衬托,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海洋);书本寓意学校为教书育人单位,通过书角汇成一个圆,寓意学校秉承‘诚毅’校训,团结向上的精神;‘帆船’乘风破浪寓意学校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奋勇向前,学校学子努力学习和奋斗拼搏精神;1920表示学校创办于1920年。外圈上下方配以‘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

(二)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徽、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及题有校徽的圆形证章。”

六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徽标和校名。”

七十、将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歌:《集美学校校歌》。”

七十一、删去第六十五条。

七十二、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将“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十三、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将“章程修改,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修改为“章程修改,由学校党委或院长提议”。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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