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将第七章改为第十章,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一)徽标:圆形徽标,外环以船舵为基本图形,意为航海,寓意学校以海立校,内环以书的外形为主导,运用艺术化的手法加以渐变成‘帆船’,以‘海浪’衬托,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海洋);书本寓意学校为教书育人单位,通过书角汇成一个圆,寓意学校秉承‘诚毅’校训,团结向上的精神;‘帆船’乘风破浪寓意学校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奋勇向前,学校学子努力学习和奋斗拼搏精神;1920表示学校创办于1920年。外圈上下方配以‘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
(二)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徽、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及题有校徽的圆形证章。”
六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徽标和校名。”
七十、将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歌:《集美学校校歌》。”
七十一、删去第六十五条。
七十二、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将“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十三、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将“章程修改,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修改为“章程修改,由学校党委或院长提议”。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