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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2/26 9:02:26 浏览:

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可受院长邀请参加会议。”

二十九、将第二十四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3年至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三十一、将第二十六条分为三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依章程建立,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统筹行使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二)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并推选各类重要学术成果、学术奖励或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五)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六)为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等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及教学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二)监督教学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审议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建设和选用管理。

(七)审定学校教学奖评定标准办法,接受学校委托评审各类教学奖项。

(八)处理学校认为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二级学院”。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工作。”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党政工作分工,通过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分别依照《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学院依照专业建设实际划分教研室,负责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

四十一、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学校教代会依照《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依照《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四十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十六、删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四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修改为“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五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修改为“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五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五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生是学校的办学主体之一,支持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五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八、删去第四十九条。

五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等。”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招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六十三、删去第五十三条。

六十四、将第五十五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

七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六十五、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建设节约型校园”。

六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经济行为,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依规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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