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7-06
原标题: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
心
E栋
11层
01单元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可续期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
2020年
7月
1日
声明
本报告依据《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以下简称
“《
受托管理协议
》
”)
等相关规定
。
公开信息披露
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象屿集团
”。
“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
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券受托管理人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
”)
编制
。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核准
及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年
1月
10日签发的
“证监许可
[2018]97号
”文核准
,
发
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亿元(含
20亿元)的可续期
券
(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
”)。
本次债券项下
,
发行人发行了两期券
,
包括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券
(
第一期
)(
简称
“18象屿
Y1”)
和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券
(
第二期
)(
简称
“18象屿
Y2”)。
二、本
次
券的基本情况
(一)
18象屿
Y1
债券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
18象屿
Y1。
债券代码:
112688。
发行主体
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2亿元。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
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为
5.80,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
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4月26日。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4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
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物流供应链等
非房地产业务板块的流动资金及偿还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债务。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业务或偿还房地产相关债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18象屿
Y2
债券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
18象屿
Y2。
债券代码:
112736。
发行主体
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亿元。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础期限,在发行人
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为
6.00,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
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7月24日。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7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日期: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
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还本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物流供应链等
非房地产业务板块的流动资金及偿还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债务。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业务或偿还房地产相关债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本
次
券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0)闽
02民初
454号
当事人姓名
/名称
资产管理运营
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三
级子公司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
(
2020)闽
02民初
454号
本次诉讼
/仲裁的受理时间
2020年
5月
8日
本次诉讼
/仲裁的知悉时间
2020年
5月
14日
本次诉讼
/仲裁的案由
民间借贷
纠纷
诉讼
/仲裁的标的
因被告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等逾期未还款,资产管
理运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偿还借款本金
9000万元及利息,并向
法院申请查封了出质人石家庄鸿基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000万股权(股权代码:
900668,托管机构: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
/接受仲裁的机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收到财产保全告知书时间:
2020年
6月
28日
(
三
)
二审
情况
不适用。
(
四
)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受理法院查封了出质人石家庄鸿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000万股权(股权代码:
900668,托管机构: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同时
发行人
会跟进对出质人财产的追索。
发行人
将会同律师和相
关单位,共同做好诉讼工作,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本次债券的偿债能力无重大
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券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
3.3.2条,发行
人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属于《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规定之重大事项,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
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
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后续将密切关
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四、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芳、陈小东、林鹭翔
、李伟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以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