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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16/6/8 18:52: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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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4月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1元(含税)、拟分配利润为21,771,000.00元,分配方案实施后的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4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8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日,除息日为2016年6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25日至登记日:2016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咨询联系人:朱玲玲

咨询电话::0592-5826220传真电话:0592-582622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厦门港务集团2015、2015权益分派、2015年权益分派、厦门港务、柯东 厦门港务、厦门国际港务股份、厦门港务集团、厦门国际港务、厦门港务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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