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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园景:北京大成

发布日期:2016/3/24 12:35:17 浏览:

(试行)》、《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的要求缴纳了认购资金。本次股票发行没有发行对象以非货币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资产有重大瑕疵、需办理资产过户或因资产瑕疵不能过户等情形。

(三)本次股票发行的结果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行人以每股7.47元的价格发行股份769,745股,共募集资金5,749,995.15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进行了验资,并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1zb000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1月7日止,公司已收到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款,共计

5,749,995.15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润园景本次股票发行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内容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润园景对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验资程序,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资金已经全部缴付到位。本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经核查,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该协议载明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方式、支付方式、限售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以及全体在册股东出具的《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部在册股东均已承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均未与公司签署《股票发行认购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一)交易前后机构股东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止2015年12月31日,天润园景共有股东10人。其中个人股东7人,机构股东3名。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郭恒禄,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天润园景增加1名新股东。

(二)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本次股票发行前原始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福州市天润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福州市天润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园林绿化业、市政工程业、建筑业、农业、商业、贸易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对金融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福州市天润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福州市天润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2、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园林绿化业、市政工程业、建筑业、农业、商业、贸易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对金融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3、厦门福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厦门福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同时,根据厦门福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声明,厦门福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福州市天润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天源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厦门福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润园景本次股票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所签订的《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和认购权的安排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天润园景景观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健

经办律师:叶志伟

陈伟

陈杰

唐凌丹

二零一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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