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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9/11 9:12:0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9-15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和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工信局)、财政局,福建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福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的通知》(闽财金指〔2023〕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及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限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正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项目资金申报时,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

3.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被担保对象为注册地在我省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对应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不包含福建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覆盖的“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同一担保业务不重复享受融资担保和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政策。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政策。被担保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而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担保)。

5.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

6.接受行业主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通过福建省担保和小贷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等相关渠道,定期向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县市区存档自行规定):

1.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行征信系统获取);

4.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型企业及“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附件2);

5.经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对申报为小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22年是否为小型的确认情况,对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的确认。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对申报为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22年是否为微型的确认情况,对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的确认。

(3)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对申报为农户类型的确认情况。对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的确认。

上述计算公式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文件执行。

6.经符合审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7.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补偿标准

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比例奖补;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6比例予以奖补。

2023年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资金共1286.25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奖补系数设定为X(X≤1),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及“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奖补系数设定为1.6X。

∑参与申报的各机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X ∑参与申报的各机构微型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1.6X=1286.25万元

某机构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金额=某机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X 某机构微型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年度贷款担保金额*1.6X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2023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请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和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工信局)、财政局及时通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于2023年9月15日前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和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工信局)。

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和科技局、金融工作局、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于2023年9月20日前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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