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股
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宁
德分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
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闽东大酒店为了确保经营管理需要,拟向股份有限
公司宁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同期
银行借款基准利率上浮5,要求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保证
担保。
我们认为闽东大酒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此次闽东大酒店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额度3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各
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保证担保是合理的,公司按持有闽东大酒
店60.72股份提供同比例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2125.2万元,期限
一年(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且闽东大酒店以其自有资产为公司
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2、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截止2016年11月4日,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
民币625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65;公司实
际履行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149.1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4.06。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未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
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事项。
4、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任德坤汤新华胡建华
《[担保]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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