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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 17:20:2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2-30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金控集团、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和《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构建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增信功能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普惠领域融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由市、县(市、区)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企业全资设立,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把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增信作为主营业务,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签订政府性融资担保合作协议。

第四条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全面工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金融机构合作、担保公司运作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发展。

市金融局牵头健全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措施、工作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协调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不断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支持,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优化财政支持方式,市、县两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政策性保障资金,不断增强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抗风险能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产融对接,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加大对本行业内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五条担保公司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六条市金融局牵头市级担保公司,加强对县级担保公司的业务培训,规范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指引,提高运营水平,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担保公司要主动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接,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第二章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涉农科技、绿色贷款、创新创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发展领域,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聚焦重点对象。担保公司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第九条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担保公司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条担保公司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二)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为指定扶持的行业或领域设计专项担保产品,提供专项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非融资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但不得作为主业经营。

第三章风险分担业务模式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采用“银担”、“政银担”和再担保等合作模式,建立融资担保工作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一)完善银担合作及分险机制。构建完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保监部门监管要求,在担保授信准入和授信期限、免收保证金、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及放宽代偿期限、反担保措施等方面提供政策性支持,提高担保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审批时效。

推动我市担保公司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对总”合作,引导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及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我市银担合作机制。

(二)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设立有融资需求、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项目储备库,积极筛选优质项目批量化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对接。建立政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三方风险分担的政银担合作模式,共同分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贷款损失(本金部分),政府部门分担20,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担保公司分担60。

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行业)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拟扶持的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名单。

(三)建立再担保分险体系。市、县两级担保公司应积极主动融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责任分担体系,合理分担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与担保公司联动对接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业务联动对接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拓展“见贷即保”批量化、标准化银担合作产品。担保公司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批量化担保项目,会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计相关专项产品,对资信、财务状况良好并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企业应推行批量化、标准化“见贷即保”业务模式,简化程序、提速增效。对于不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企业,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操作规程独立审查决策。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担保产品操作细则(指引),报控股股东、同级监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财政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和全市担保公司降费奖补,由市金融局按年度组织实施。县级财政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级担保公司的代偿补偿。

第十七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对单户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公司对应层级的市、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代偿损失的20进行补偿。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方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第十八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市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补助比例不超过1与实际年化担保费率之差。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担保公司的奖励或补偿,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机制,对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勤勉尽职的应免除其风险责任,为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明确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做到“尽职要求”有章可依。担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关键性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或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损失时,应予以免责。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担保公司容错机制。对担保公司在履职担当、攻坚克难、改革创新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进行探索性试验,创新推出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业务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造成损失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应予以容错免除过失责任。

适当提高担保公司担保代偿及损失的容忍度,担保代偿率控制在8以下、担保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鼓励担保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第六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坚持担保公司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维护担保公司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加快推进担保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信息服务云数据库、我市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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