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3-30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经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排查和确认,现公布截至2023年2月,更新后的我市纳入正常经营类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名单(第一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