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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 17:20:25 浏览:

数据平台,支持担保公司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为担保公司担保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三条加强担保业务风险防范。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部门建设,充实风控队伍,健全风控制度,提升风控业务能力。担保机构要设立代偿熔断率,一旦触发风险警报,及时提请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处置风险。

第七章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局牵头制定担保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参与体系建设、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数量、风险防控和担保费率等指标,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担保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应取消对担保公司的盈利考核要求,财政部门免于对担保公司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金控集团对市级担保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对本级担保公司进行独立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立市场化公开招聘人才制度,引进专业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公共服务性国有企业的定位,建立以正向激励为导向的担保公司差异化薪酬制度,激励从业人员担当作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4月18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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