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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0/26 7:22:24 浏览:

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在3人以上,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学校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省学位办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因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八条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六十条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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