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单位 >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0/26 7:22:2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7-15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邮编是350202。

第三条学校是由教育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立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教育部批准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以培养外向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立足福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及东南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的法人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学校的办学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单位是福州英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为16.04亿元,净资产为5.83亿元,固定资产为12.11亿元,举办者出资50873.60万元。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研究、职业培训。

第三章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定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学校设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校长一般应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同、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目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与教师发展中心合署办公)、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发展中心合署办公)、校工会、校团委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多种组织,明确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成员有7-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成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名、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办学业绩良好;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

[1] [2] 下一页

最新地方单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