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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9 10:43:43 浏览:

资产负债率为43.26,货币资金充沛,本公司完全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收购三钢集团6号高炉相关资产。

(三)风险性

1.三钢集团6号高炉及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于2012年3月建成投产,该项目于2009年7月3日取得三明市梅列区经济贸易局出具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经贸备[2009]G02013号),于2009年9月10日取得三明市梅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梅列区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闽光冶炼有限公司1250m3高炉及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福建闽光冶炼有限公司为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于2014年2月13日取得三明市梅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1250m3高炉及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意见》。根据2015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信部联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6号高炉项目(1250m3高炉及配套工程技改项目)被认定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等要求的建成违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6号高炉项目在立项和环保等方面已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并且三钢集团6号高炉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5月2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钢铁企业名单)》(1800m3),但此文件与上述其他文件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2.三钢集团自2014年向本公司收取设备租赁费用,采用成本加成百分之三利润的方式计算租金,预计该项收购对于大幅提升公司的业绩作用有限。

综上所述,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三钢集团6号高炉相关资产,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实力,虽然本次收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能促进公司提升工序配套水平、减少租赁费用支出;同时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大幅减少关联交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该资产收购事项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本次资产收购的程序及审批

公司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议案》后开展收购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三钢集团进行协商、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工作等),在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资产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公司将与三钢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及制备其它相关文件,并将本次收购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将《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公司收购三钢集团6号高炉相关资产,并同意将《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依法回避表决。

2.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收购资产有利于促进公司提升工序配套水平、减少租赁费用、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同时能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大幅减少关联交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该资产收购事项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收购三钢集团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价格,将以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由公司和三钢集团协商确定。上述定价政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已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事前同意函;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收购控股股东6号高炉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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