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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8/29 20:17:0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0-06-2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市监综〔2020〕144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专题会议纪要〔2020〕6号》,现就原《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场监管局已启动原《规定》规范性文件修订,在修订完成前,停止执行原《规定》第十条“将信息公示表逐级上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三条第三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获知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作出说明”等相关内容,省市场监管局不再接收各地上报的有关食品领域列入“黑名单”信息以及公示(药品领域“黑名单”信息应按原《规定》要求,继续将信息公示表逐级上报省药监局并录入社会共治平台),此前已接收的食品领域列入“黑名单”信息将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

二、各地发布有关食品领域“黑名单”信息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示”的原则,按原《规定》通过各自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如本级政府网站等)发布,即完成履行原《规定》义务;各地归集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

三、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后,我省对有关食品药品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按照总局新规定以及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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