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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2001]商字573号,此文件是否还在实行?

发布日期:2024/2/16 17:58:27 浏览: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取消自来水底度水费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573号已经废止。

关于自来水底度水费问题,已有相关规定明确,不得收取。

主要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明确: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同类别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供水单位应当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结算服务。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明确: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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