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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25 11:41:00 浏览:

在第三款中新增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在第四款中新增加“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二十三、在第五十五条中新增加“视情节轻重”。

二十四、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成立校友联谊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联谊总会致力于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传承母校优秀传统,弘扬校训精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社会,为母校和校友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五、将第六十一条中的“节约型校园”修改为“节约型绿色校园”。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学校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分层级管理。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党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修改为“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此外,对条文的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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