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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25 11:41:0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3-15

福建中医药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稿)〉的请示》(闽中医〔2023〕19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福建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学校秉承‘大医精诚,止于至善’的校训,遵循‘育人为本,质量第一,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化、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中医药大学,将学校建成培养中医药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中医药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推进中医药前沿科技创新的主阵地、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和辐射影响东南亚地区的战略高地。”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发挥地域和学科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教育走向世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与福建省委监委驻福建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受福建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修改为“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办法开展工作”。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图书馆、中医药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档案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实行院长负责制”修改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

健全院系党组织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十七、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修改为“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将第四款删除。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学校依据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十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牢固树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岗敬业,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促进教职员工职业发展。”

二十一、在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新增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将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创业等活动”;

在第六款中新增加“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

二十二、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新增加“服从学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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