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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房屋被装修公司整成危房法官:无需拆除

发布日期:2021/6/5 14:19:34 浏览:

因此,马尾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判决友星公司应向伊时代公司交付剩余已开具的1340920元发票、驳回伊时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伊时代公司认为马尾法院的判决十分荒唐。

其一,友星公司在另案依法被冻结账户之前,就已经收取伊时代5519080元工程款,有足够的资金缴纳税款,是友星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款,才不向税务机关缴税开具发票。没想到,一审法官丁建旺居然支持友星公司这种荒唐说法。这好比,杀人犯说我感冒了,你法官就审判:“杀人犯感冒了,我暂时不予定罪量刑”。国家法律在丁建旺法官眼里手里怎么沦落到这种水平地步?可以无法无据地判决制造错案?

其二,纳税、开发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另案中,伊时代公司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友星公司账户,系伊时代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正当合法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赋予伊时代公司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也不得以此借口抗拒法定缴纳税款开票的义务。

其三,退一万步讲,即使友星公司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但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罗艳在收取伊时代公司的4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向税务机关缴税开具发票。账户被冻结,并非法律上规定的可以不申报纳税、不开具发票的前置法律强制性规定,除非丁建旺法官徇私枉法裁判。

其四,马尾法院仅判决要求交付友星公司口头上说的已经开具的1340920元发票,请问法官你见过这些发票证据了吗?税号多少?友星公司根本就没有开具这些发票,是骗你吗?不是,因为你们已经串通好了?否则,岂能让友星公司说什么你法官就判什么?有这么肤浅失职的判案吗?

综上所述,伊时代公司认为,丁建旺法官有意包庇且不将友星公司涉嫌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移送税务稽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却为了帮助其涉嫌犯罪的逃偷税款行为作出违法的、保护性的错误判决。

因此,伊时代公司不服马尾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明明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法官却假装看不见,判决不支持拆除重建;缴交税款是公民法人应尽的义务,结果法官却以莫须有的理由判决暂时不用开具发票。

伊时代公司认为,马尾法院沈镇友、丁建旺两法官无视法律枉法裁判,因此已向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进行实名举报,希望教育整顿小组清除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公正。(监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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