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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17/2/5 15:45:39 浏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节能)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约7,8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元均指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诉讼基本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蓝图节能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钢铁)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4-101号)以及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相关章节。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5月16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6-022号)。

蓝图节能(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三金钢铁(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因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203号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6-02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9号及(2016)闽民终990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TRT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2、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共分二部分,即从2012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24日时间段的违约金总额为960491.87元;第二部分的计算应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以实际拖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4172028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

3、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814955.3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1766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95354元,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41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2080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201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67028元,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关于《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的案件

1、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2、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共分二部分,即从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7月24日时间段的违约金总额为308936.2343元;第二部分的计算应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以实际拖欠的节能技术服务费2621955.9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为止;

3、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9354715.42元;

4、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5、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延期违约金3554636.99元;

6、驳回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述请求;

7、驳回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述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3222元,由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492元,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6373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2470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7091元,由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09元,由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358元,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807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89号;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民终990号。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4日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福建省绿树节能科技、福建福日电子、福日电子 节能、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能源集团、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福建省船舶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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