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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漳发债2016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8 5:14:05 浏览:

原标题:福建股份有限公司"14漳发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2日,凡在2016年12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2月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发行的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漳发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33)将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4漳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4漳发债(112233)。

(四)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3.5亿元。

(五)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2。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行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2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十一)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14漳发债"201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16】053号),维持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4漳发债"的信用等级为AA 。

(十二)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2,每手"14漳发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2日

2.除息日:2016年12月5日

3.付息日:2016年12月5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漳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浩荣、赵绪堂

地址:漳州市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21层

联系电话:0596-2671753

传真:0596-2671876

邮政编码:363000

(二)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化民、韩燕妮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6层

联系电话:010-66555867

传真:010-66555910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梁一霞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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