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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告餐饮公司拖欠工程款反赔了一百多万

发布日期:2016/10/26 12:02: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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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请装修公司对门店进行装修,因为尾款支付纠纷,装修公司将餐厅告上法庭,餐厅也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反诉。最终,装修公司拿回了41万余元的尾款,但向餐厅赔偿了157万余元。

工程款引纠纷双方互告

2013年1月21日,厦门某餐饮公司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双方就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返工、延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

同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但在尾款结算上,双方一直有分歧。2015年,装修公司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程尾款、质保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共计120万元。

对此,餐饮公司进行了反诉。餐饮公司提出,装修公司未依约定日期竣工验收,且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影响餐厅正常经营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赔偿209万元。

两份决算双方各持己见

装修公司提出诉求的依据是2013年11月6日双方进行的那次决算。在这次决算中,双方确认,餐饮公司还应支付219万余元、质保金28万余元。决算之后,餐饮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65万余元、质保金28万余元。

然而,在餐饮公司看来,这是一份旧决算。2014年1月3日,双方又进行了一次决算,签订了一份《决算协议书》,因质量问题,确认装修公司同意从装修工程总价中扣除50万元赔偿餐饮公司。故餐饮公司应支付装修公司的装修费共计96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814万余元,还应支付剩余装修费用151万余元。此后,餐饮公司又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10万元,剩余工程款41万余元。

在2014年的这份决算中,双方还约定,在装修公司将家具、木地板维修完毕之日起2日内,餐饮公司支付22万余元。但餐饮公司提出,装修公司一直都未予以维修。

装修有质量问题被判赔

两份决算之差,一部分是因工程质量而起。

2013年8月5日,餐饮公司竣工验收。但几天后,厨房排烟风机线路机发生了漏电事故。餐饮公司先后两次向装修公司发出了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方进行彻查并进行整改。

此后,餐饮公司还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木材与其委托购买的木材不一致。经鉴定,该餐厅土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为26万余元,因工程使用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产生的材料价格差为59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餐饮公司支付装修公司装修费用41万余元,而装修公司则赔偿餐饮公司违约金、维修费用损失、材料差价等共计157万余元。双方抵扣,装修公司应支付餐饮公司1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合同及2014年1月3日双方签订的《决算协议书》都对返工维修等进行约定,支付质保金条件尚未成就,餐饮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另外,根据合同,装修公司应按鉴定意见支付维修费用26万余元。而讼争工程确实存在使用木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餐饮公司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差价59万余元,不违反法律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10的包装运输费、搬运费、15的现场安装配合费,法院也予以支持,鉴定费也由装修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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