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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厦贸01: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2/10 1:23:5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2-05

原标题:23厦贸01: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38924债券简称:23厦贸01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24年2月20日。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年2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

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4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期,在存续期第2

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债券简称为“23厦贸01”,债券代码为“138924”。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

面值平价发行。

6、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

易日,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

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

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

赎回全部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在兑付

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

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或者下

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根据当期利率市场确

定。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

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

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调整。

9、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

指定的转让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

后,相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

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回售提示性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10、回售部分债券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

11、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登记机构的登记

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登记

机构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期债券采用固定

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按照发行时

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共同协商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

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

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

质押等操作。

1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

16、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

开发行。

17、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

配售。

18、发行首日与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23年2月

17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23年2月20日。

1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

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20、付息日:

在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6年每年

的2月20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的2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5年每年

的2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利息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1、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6年2月20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

选择权,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2月20日;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5年2

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本金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2、支付方式:本期债券利息和本金支付方式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定执行。

23、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

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

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

票面总额的本金。

2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无评

级。

25、牵头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股

份有限公司。

26、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

2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的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

式承销。

2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

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券本金。

29、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0、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

定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3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受托管

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

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

偿付。并与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

监管协议。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

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6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36.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2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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