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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业企业利好政策来了!(内含中小微企业)

发布日期:2023/1/6 9:02:2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5-30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正式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七部分、67条举措。方案自5月18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均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在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包括各种减税,亮点有: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在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方面,将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精准落地,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

在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方面,对技改项目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补助。

在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方面,有序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福州市算力资源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家电等领域开展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

在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外贸稳定发展方面,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输船舶、巩固并新增国际航线;实现口岸收费线上公开、在线查询、直观比价。

在加强政策措施保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年内推动成立3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2022年末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超过3.3倍,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万辆标准车,加快推动电动船舶项目建设;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在强化资源要素支撑,持续优化发展环境方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对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重点企业引进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等。

方案还提到了哪些?↓↓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办(公司):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3.落实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对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负责)

5.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畅通社保缴费业务“网上办”渠道,实现降费率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缓税条件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落实对煤电和供热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强调度保供稳价,畅通工业经济循环

7.落实(督促)各主力燃煤电厂企业保供主体责任,提升厂内存煤水平,加强机组运维管理,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市工信局负责)

8.编制《福州市2022年有序用电方案》,适时启动电力需求响应,探索建立需求响应市场调节机制,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电需求。(市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有序推进可门等电厂升级改造,进一步降低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推动江阴等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核准开工,满足园区用热及区域电力需求。(市发改委负责)

10.严格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差别电价政策,对政策涉及的高耗能设备准确计量,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精准落地。(市发改委、工信局,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持续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13.支持我市供应链企业申报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打造大宗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持续跟踪钢材、水泥等重点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情况,协调企业对接重点工程项目。(市商务局、国资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结合《福建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强研发与应用衔接,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福州市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本地企业,给予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提质增效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16.积极争取省级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政策。同时,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全市组织实施60个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力争全年建成投产项目10个以上。深入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围绕产业链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将优势产业集群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市工信局、发改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实施“榕升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从提升奖励、成长激励、用工扶持、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综合施策,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2022年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相关奖补政策再给予奖励。(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企业增产。鼓励企业二季度加快复工复产、增产增效,对2022年二季度(4月、5月、6月)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二季度累计用电量同比正增长的企业,二季度累计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提升一个百亿级别,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市工信局负责)

22.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重点行业能效、水效水平突出企业,发布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推进工业节能节水,提升能效水平与用水重复利用率,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市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重点用水企业落实工业节水工作,促进我市工业用水效率提升。(市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梯次,加快形成持续创新的系统能力,力争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3200家。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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