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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1 10:23:56 浏览:

福建省三钢,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范本、第三方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关于核准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654号)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592.7050万股,发行价格6.58元/股,共募集资金299,999.9989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余额296,119.9989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9月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66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方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截止2016年9月5日的专户余额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魏安胜、邓俊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或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福建三钢闽光、福建三钢闽光股份、三钢闽光、002110 三钢闽光、三钢闽光 邱德立、三钢闽光 卫才清、陈军伟 三钢闽光、黎立璋 三钢闽光、陈伯瑜 三钢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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