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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29 9:17:55 浏览:

的,市人才发展集团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八章房源筹集

第二十一条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规划选址,应遵循交通便利、环境宜居、社区管理、配套齐全的原则,在城市产业园区、科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区建设,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活服务配套等因素,建设标准应达到或高于市场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房管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及需求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计划。

第二十三条人才保障性住房可通过统一建设、出让地配建、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长期租赁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二十四条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户型配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经市房管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共同核定后实施。

第九章使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申报管理平台,人才住房保障申报、房屋管理全程网络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并获得住房保障,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该用人单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资格。

第十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委人才办负责将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才考核指标项目,会同市人社局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资格的审核确认、变更工作,会同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发展状况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会同市房管局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监管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市房管局负责落实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计划,协调推进房源筹集、建设工作,牵头建设人才住房保障监管服务平台,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三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规划预留居住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保障性住房,并在年度土地供应中予以保障,配合做好人才相关住房政策享受情况确认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及房屋建设品质。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会同有关单位核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购房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产权归属市国有房产中心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验收工作;协调产权归属市国有房产中心的租赁住房房源在质保期内的修缮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对象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不动产权登记,配合市国有房产中心、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续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人才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租赁补贴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做好产权归属市人才发展集团的租赁住房房源验收工作;人才租赁住房的配租及日常运营监管等工作;建立租赁补贴、人才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及轮候家庭资格年审和动态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对违规使用租赁住房拒不整改或腾退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经费,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承担(省高层次特级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补助经费由市、区各承担一半。

第三十八条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员,不影响申请省城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

第三十九条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售期内由法院判决拍卖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购房补贴所购住房在限售期内由法院拍卖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其售后管理、交易限制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不再依据原文件新提供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原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购买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不足10年,或满10年但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满10年的,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且在福州市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收益部分归人才所有。原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保障家庭,租金及补贴额度合同期内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可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人社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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