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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29 9:17:5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8-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5日

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保障范围,统一保障对象标准,不再分设保障类别。

(一)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以下两类家庭,可申请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1.户籍家庭:具有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非户籍家庭:家庭主申请人在四城区稳定就业,在四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成员在福州工作、学习,取得福州市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在四城区无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三)本方案印发之前,已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取得原B、E型保障资格的家庭,保留其保障资格,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过渡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保障条件,3年期满执行届时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统一准入标准。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定向配租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住房救助对象”),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优化保障方式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推行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一)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我市四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

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2.配租标准。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3.租金标准。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配租下靠档次的公租房。

(二)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保障;户籍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2.租赁补贴标准

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45、55、6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的50(非户籍家庭以在福州工作、学习且取得居住证的家庭人口作为保障家庭人口依据)。租赁补贴的市场租金标准按上年度四城区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平均价计算,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相关统计数据每年公布一次。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在保家庭的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仍按原有效合同(协议)执行,合同(协议)期满后依照新政策执行。

三、优化审核程序

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新增线上方式受理审核,进一步便利群众申请。申请人可登陆“e福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公租房申请板块进行线上申请,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扫描电子图档。

四、强化租后监管

(一)严格租后动态管理

1.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通过加强现场管控、监控自来水使用情况、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方式,有效遏止转租、转借、长期无故空置等违规行为。建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巡查抽检制度,每年抽检不少于10保障家庭。

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约束、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转属地区房管局取消保障资格。

2.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依托大数据平台,强化保障家庭相关信息的日常筛查力度,力争通过数字化手段,动态掌握保障家庭住房、车辆等变化情况。发现保障家庭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转属地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复审认定;确系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3.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每年年初组织距合同期满不足1年的保障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车辆等变化情况,并抽取一部分家庭通过民政部门提交省民政厅居民经济状况比对中心协查。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转属地区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职

1.公租房动态管理、清退工作涉及面广,与保障家庭的切身利益相关,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市国有房产中心和各区在开展租后复核工作,以及属地区房管局在作出资格取消、清退处理决定前,对有关保障家庭要做到提前告知、积极沟通,充分维护群众申诉、举证等合法权益。

2.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严格履职,杜绝推诿、敷衍和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审核、认定的适用标准恰当,既做到严格把关又不增添群众无谓的负担,更不能在超出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增设把关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五、健全惩戒机制

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或租赁期间,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方式骗取住房保障资格或续租(续保)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严肃处理。

1.属于申请阶段的,由审核单位予以取消申请资格、退回申请材料,并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有关家庭成员5年内将由系统自动甄别无法再次通过公租房审核。同时,由市房管局定期汇总名单,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将有关人员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2.属于轮候阶段的,由原登记其保障资格的区房管局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3.属于配后阶段的,由原登记其保障资格的区房管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要求有关当事人补齐骗租期间的市场化租金差额(对于租赁补贴对象,追缴其骗取的租赁补贴);拒不执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保障家庭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公租房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公租房其他事宜,按榕政综〔2020〕49号文件执行。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规范项目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套或间进行规划设计,房屋及土地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房屋及土地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中已申领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房源,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规范管理的试点项目不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运营监管

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

依托现有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数字化管理,实行房源统一核验、房源信息统一发布、租赁合同统一网签备案,着力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和监管水平。租赁双方依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期满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需在监管平台网签备案,接受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有关要求提出租金标准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健全退出机制

承租对象通过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或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解决住房困难的,应及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转租转借或改变租住用途等违反政策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及时予以劝退;经催告后仍不退出的,提请当地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由出租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重点面向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或特定群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退出条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租住资格核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违章搭建,按规定落实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反我市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查处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恢复其土地、房屋的原用途,并责令其将地上建筑或改建房屋恢复原状。

租赁企业(运营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时应承诺按规定出租经营,所有房源纳入监管平台接受监督管理,及时申报价格备案,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工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抽查,年抽查量不少于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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