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福建 > 地方信息 >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5/11 9:41:14 浏览:

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十五、将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五十六、将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七、新增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十八、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龙岩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学校委托管理和开发学校经营性资产,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或产业化。”

五十九、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十、新增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统筹资源配置,开源节流,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六十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质量,为教学与科研活动服务,为教职工与学生服务。”

六十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县乡的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六十三、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六十四、删除第六十八条。

六十五、第六十九条调整至第五章第五十九条修改表述。

六十六、将第七十二条的“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修改为“龙岩师专”。

六十七、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标和中英文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六十八、新增第九章规章制度。

六十九、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起草,经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校党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七十、将第七十八条增加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七十一、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龙岩学院党政办公室承担。”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上一页  [1] [2] [3] 

最新地方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