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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5/11 9:41:14 浏览:

,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线索和案件,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五)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十九、将第二节第二十八条调整至第一节第二十七条,修改后表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法律、法规产生,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三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三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三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校级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每年召开1次。具体设立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三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素质拓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同时定期召开团代会。”

三十六、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及教辅部门。经学校授权后,按照各自部门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七、将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合并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变更或合并、撤销二级学院等。”

三十八、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调整条款顺序及内容,具体修改如下: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十九、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校实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专任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主体部分。”

四十、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按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向校内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一、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业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二)为人师表,践行“三全育人”,做“四有”好老师。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删除‘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表述。”

四十二、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等其他各类聘用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十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对在办学治校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四、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营造积极向上、民主自由和开放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护教职工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权益,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十五、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十六、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八、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完善育人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及特殊困难学生帮扶等服务,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

四十九、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关心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减、补等方式予以资助,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十、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十二、将第七章第六十九条调整至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校友是指在龙岩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五十三、新增第六十条:“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龙岩市民政局登记的、由龙岩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积极开展工作,促进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互动、合作与发展。校友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校友会章程规定。”

五十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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