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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23 8:38:3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16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幼高专综〔2022〕14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2012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5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全国‘1 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福建省三全育人试点单位’,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建设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办学水平、办学效益和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百年老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功能,积极主动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培训高素质幼儿园、小学师资等专业人才,力争把学校建成高水平幼高专特色名校”。

三、增加序言第三段:“学院章程2015年10月经《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1号(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闽教法〔2015〕83号)予以核准,2022年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和学院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四、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网址:www。qzygz.edu。cn”。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遵循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师范教育规律”。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以培养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师为主,凸显幼儿师范教育特色,将学校建设成我省高素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基地和学前教育信息推广、服务中心”。

八、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适应我国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基础理论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反思能力,德能兼备的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和专本衔接基础教育教师,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十、将第二章章节“举办者、管理者与学校”修改为:“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十一、将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长,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等”。

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始终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作为核心使命。全日制专科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构建并完善‘1 X’证书配套制度”。

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规范教育教学标准,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十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十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十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注重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双元’育人。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搭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十九、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六条:“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注重弘扬泉幼精神,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三爱’精神核心文化理念,以“五聚焦五坚持”为抓手,打造泉幼‘五化育人’模式,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人文、艺术相结合,助推文化发展”。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一带一路’沿线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遵循‘服务社会、教研相长、互惠互利’的原则,深化政行园校协同创新发展,积极服务社会,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二十、将第三章“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节校长、第三节学术委员会、第四节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五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为:“第一节学校党委、第二节校长、第三节党委会、第四节校长办公会、第五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节学术委员会、第七节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第八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九节校学生代表大会”。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上述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按规定受理和组织办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的举报和案件并作出处理,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将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政办公室、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会可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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