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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5/11 9:41:1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5-8

龙岩学院:

你校《关于核准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岩学院综〔20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5月8日

附件

龙岩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修订稿)

一、章程序言修改为:“龙岩学院坐落于著名革命老区——福建省龙岩市,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前身为龙岩师范专科学校(简称龙岩师专),后几经调整,1994年更名为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福建资源工业学校并入,2004年升格为龙岩学院。

学校坚持‘根植红土、致力应用、彰显特色、服务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龙岩、辐射全省、面向全国,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员工等,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三、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将第三条修改为:

“学校法定住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北路1号。邮政编码:364012。

学校网址为http://www。lyun.edu。cn。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五、新增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依法治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七、删去第七条。

八、新增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九、新增第八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全面履行高校基本职能,服务新福建和龙岩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需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十、新增第九条:“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高质量发展需求。”

十一、新增第十条:“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十二、新增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十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施的教育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办学结构,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并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十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大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学科,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及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

十五、删去第十条。

十六、删去第十一条。

十七、删去第十二条。

十八、新增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十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办学活动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

二十、将第十五条的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四)项删去“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表述。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的第(一)项修改为:“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第(二)项修改为:“按规定提供办学经费和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第(三)项修改为:“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二、将第十七条新增三项:“(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七)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二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政治关,推动健全学校自我约束机制。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

(十一)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全面领导,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民主管理,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五、新增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十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将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经济全过程管理行为,提高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将第(五)项修改为:“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将第(八)项修改为:“组织开展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二十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龙岩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与福建省监委驻龙岩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受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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