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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14 11:07:27 浏览:

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十四、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五、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八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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