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五、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八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