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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14 11:07:2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3-10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的请示》(闽生工院〔2023〕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肇始于1980年5月创办的福建医药学校,于2005年5月升格组建而成,2015年由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省教育厅管理。

建校以来,学校遵循高职教育规律,践行‘亲产业’发展理念,致力打造‘依托人才服务产业、依托产业打造平台、依托平台孵化项目、依托项目培育人才’的良性循环发展链,走出一条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一体化’特色发展之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效,为福建省经济社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立足大健康产业办学,围绕建设省内有地位、国内有影响、办学有特色的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采取错位发展策略,在发挥传统医药类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功能康复服务类专业,以填补省内相关专业的空白,努力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助力我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FujianVocationalCollegeofBioengineering,简称FJVCB。”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中店42号,邮编:350007。学校经举办者与审批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和探索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一体化’特色发展之路,培养大健康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我省加快健康福建建设和‘银发’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秉承‘正德强技,笃学健行’的校训,‘明礼、和同、崇善、求真’的校风,‘博学善导’的教风,‘勤学善思’的学风。”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办学主体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技术服务。”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立足大健康产业,面向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功能康复服务类专业。”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式。”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及学分互认制度。”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诊改体系,扩大行业企业参与教学评价,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将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实行‘学历证书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二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大力推进传统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发展,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推动中医药健康文化传播,打造生工院特色中医药健康文化品牌。”

二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二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和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人用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加强教师工作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深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着力构架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康文化于一体的校园文化生态。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二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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