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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14 11:07:27 浏览:

二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党规党纪教育,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纪委办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三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全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监督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不同院系、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科研教研项目立项及验收评审、优秀科研及教研成果评审、优秀科技人才、学术带头人、优秀科研团队推荐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二)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三)审议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评定、审议和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审定校内科研基金课题范围和使用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学校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学校设立聘任委员会。”修改为“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三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三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三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三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和机构(以下简称‘二级院系’)。其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二级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二级院系主任(院长)是二级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四)二级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二级院系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经学校批准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组成。”

四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七项修改为:“与学校产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四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四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岗位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四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四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四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删除。

四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四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修改为“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五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五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五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三全育人’工作机制,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多渠道拓宽就业岗位,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加强就业指导,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促进学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五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五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部门统筹负责、校团委和省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五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六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六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十四、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国家及省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六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弘扬勤俭办学风尚,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建设节约型校园。”

六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条,其中“学校依法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或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

六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六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

七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七十一、将第七章章节名“外部关系”修改为“学校与社会”。

七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其中“学校接受省委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的领导和管理”修改为“学校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将第七项修改为:“(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收入分配;”

七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院校、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七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其中“学校可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七十五、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其中“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七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置校友会”。

七十七、删除第七十五条,并入第十二条。

七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

七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印有‘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红底白字的校徽,学生佩戴白底红字的校徽。”

八十、删除第七十八条,并入第十三条。

八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歌是《逐光》。”

八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旗面左上角为校标,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字样。”

八十三、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现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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