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部自左而右环绕国学大师梁披云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标准全称,下部自左而右环绕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中间为圆形图案,圆形中的图案以主校区南大门为设计主体,‘1958’体现建校时间。”
四十二、删去第六十三条。
四十三、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章程是学校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对条文的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