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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1/24 7:43:3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11-18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11月18日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是福建师范大学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举办,2003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教育部审核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沿用母体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前身校之一的福建协和大学的校名,继承和发扬福建协和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以“高水平、有特色、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独立学院”为奋斗目标,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践行“厚德励进,博学自强”的院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积极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新福建建设贡献力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学院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院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学院网址:https://cuc.fjnu.edu。cn。

第三条学院住所、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府南路,邮编:350117。经举办者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院现有举办者为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院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学院开办资金为600万元。

第五条学院从事非营利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举办者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面向社会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七条学院立足福建,面向全国,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学院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基础、高素质、强技能”的育人特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院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拟订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学院专业涵盖文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学院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办学条件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交流合作,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和闽台合作交流,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十四条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培育具有学院特色和风格的文化品牌,服务国家和地方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学院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委员由福建师范大学党委选派。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内二级单位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置学院纪委和党务工作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事务部、安全事务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暂设13名董事,由举办者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关代表、院长、院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成员名单按要求报请审批机关备案。届中,董事如有工作岗位变动则自动辞去董事职务,新任董事按照职务身份原则并依据相关程序予以增补。董事会成员名单按要求报请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校长担任,副董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董事会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四)审核、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协调学院外部公共关系;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七)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指定一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董事会章程;

(四)审定学院重大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由董事长签发,会议记录和决议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暂设3名监事,由福建师范大学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纪委代表以及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长由福建师范大学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届中监事如有工作岗位变动,按照职务身份原则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福建师范大学党委提出人选,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学院董事会其他授权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学院领导召集并主持,成员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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