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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4 10:33: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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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发展规划处、校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对照相关示范文本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并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部门及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可依照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评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15-25人组成,须具备高级职称,每届任期3年,由主席任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席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半数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评审存在较大争议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半数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学工作专门小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决策、审议和评定机构。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委(党总支)。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为:“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二级学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工作职务与业绩贡献享受福利待遇,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坚持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水平,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坚守廉洁纪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负责对团学组织进行指导管理。”

三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办学经费。”

三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三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科技推广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努力成为高质量成果转化、高层次咨询服务和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是指曾在泉州师范学院(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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