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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3/4 10:33:3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2-22

泉州师范学院:

你校《泉州师范学院关于核准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泉师文〔2023〕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泉州师范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泉州大学师范学院,此后曾几度变迁,历经更名、停办、复办等发展历程。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泉州师范学院,系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本科高校,由创办于1923年的泉州师范学校、1939年的南安师范学校、1951年的泉州教育学院和1958年的泉州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

学校于200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年获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2012年获批福建省海外华文教育基地,2013年获批福建省首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201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8年获批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2019年获批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2020年获批福建省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高校、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高校,2021年获批福建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面向未来,泉州师范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强化教师教育等办学特色,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大学,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简称‘泉州师院’。学校的网址为www。qznu.edu。cn。”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现有泉州主校区(校本部)和南安、鲤城校区。泉州主校区校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南安校区校址为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鲤城校区校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媒人桥路2号。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七、增强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主要学科门类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大局,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立足泉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敢拼会赢、创新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十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对照相关示范文本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六、将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泉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受福建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与福建省监委驻泉州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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